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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