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会计人员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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