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