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接受本社成员的查阅和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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