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或者交易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