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注册商标的申请、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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