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并采取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提供服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提供指导和服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提供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