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充分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
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应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服务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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