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咨询、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