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