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国土绿化、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