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