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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