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管理程序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或者盈余分配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三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追缴已给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