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八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八条 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自愿联合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捕捞业生产;
(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公共供水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六)农村家庭手工业、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
(七)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
(八)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九)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十)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十一)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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