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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