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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