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