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场和养殖场等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需要建设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需要建设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