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合作。
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