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