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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