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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