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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