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