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08-01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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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 第二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第三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 第五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 第六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 第九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 第十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 第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 第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第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 第十五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 第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 第十八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 第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 第三十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八条 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九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 第四十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县...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的要...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按照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有权对对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四十九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 第五十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劳务...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三条 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