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三条 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