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