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