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