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