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