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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