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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