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