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