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