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