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