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