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