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