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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