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