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