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