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