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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