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