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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