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九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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