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八条 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