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